公众号“社会化营销快讯”发了一篇介绍2021年度十大社交营销案例的文章,结论是:社交媒体是品牌营销主流,还是微博最有营销价值。 这个结论看上去虽然可疑,但是观点还是有些道理。文章里给出的事实和数据是经过修剪的,有美化的痕迹,看上去挺好看,支持了作者的观点。这是否意味着网络营销创新速度放缓,开始一个新的轮回,微博的营销价值回归呢? 先不做结论,我们听听这些案例披露的数据和“事实”。
鉴于联合丽格不断地收到关于客情管理薄弱的批评,因此,有必要反复强调这个问题。 上篇讨论了医美机构的售后服务,现在继续讨论客情管理。客情管理与售后服务有关,也与CRM有关,具有独特的意义,是医美持续成交的纵身一跳,对高成本获客的医美机构来说,好的客情管理是最巅峰的能力。过去对如何做好客情管理,众说纷纭,现在有了比较收拢的看法,私域流量的良性循环就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这本来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说句老实话,联合丽格的售后服务与客情管理做得不好,也是我们饱受诟病的地方。不错,我们大部分医生的医疗水平在业内属于上乘,许多同事也因此走入误区,认为维持了较高的医疗水平,就是最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在服务环节上,存在诸多缺陷。
2022年1月13日,收到一个转发链接,题为《如何判定“朋友圈”内容构成“广告”》,说的是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罚(2021))272021005400)引出在微信朋友圈发广告,可能要被罚的话题。文章中给出警告: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 好多人并没有查阅处罚决定书的原文,便误以为在微信朋友圈做营销的日子到头了,因为有人已经被罚在先。 一阵小惊慌,来自于误解和误读。上海市松江区市监局处罚的违法广告,是那家被罚的公司(不是个人)的广告内容出了问题,被人举报,在朋友圈转发的该公司广告,成了市监局调查的线索来源。最后市监局查出问题,根据法规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公示。 朋友圈确实不是法外之地,同时广告法和广告执法管理制度也是明确的:谁是广告主谁负责,谁发布广告谁负责,谁代理广告谁负责。广告主、广告商、广告代理是违法广告的三个主体,在我国法律系统下,这三个主体是企业或者非自然人组织,最接近自然人可以发布广告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但也不是自然人。因此,广告法和广告执法管理不会对自然人作出处罚。如果自然人因为发布虚假信息,可以构成制造与传播谣言、寻衅滋事、欺骗欺诈等违法行为,但是不受广告法管理。 结论很简单: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慎重。对于不明真相的广告尤其要慎重。企业员工个人愿意或者自己想要转发自己企业的广告,那么也要确认广告内容合法。同时,个人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如果广告本身内容违法,可能会有麻烦,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会处罚到个人头上。
古罗马凯撒大帝在泽拉战役中打败本都国王法尔纳克二世之后,写给元老院一封著名的捷报:我来,我见,我征服(拉丁语:VENI VIDI VICI)。 2022年的第一个会,是新氧在三亚开的第7届年会。也是我两年来出门开的第一个会。金星总开这个会不太容易,辗转了三个地方,被拒绝了多次,最后选定三亚。 疫情期间,如此大费周章,花了1000多万成本,也非要把它开成不可,大概是金星的性格使然。他试图向外界传达一种信息:再难,日子也要过下去,我们依然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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