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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宇宙
一、中长期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早可追溯至2002年国发5号文,该文件首次提出了“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十六字方针,这一阶段发电企业首先独立出来,成立了五大发电集团,电源侧迎来了大规模自主投资,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缺电”问题。 到2015年,我国电力行业面临的主要困境已经由“缺电”变为“缺电与窝电并存”,电力资源配置极不均衡,引起了国家高度关注,继续推动出台了2015年中发9号文。期间,考虑到我国“省为实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考虑到计划电向市场电的平稳过渡,考虑到电力兼具商品属性和公共品属性,考虑到现货市场存在显著的价格波动风险,考虑到当时计量条件不满足96点采集要求,最终国家层面决定从中长期市场开始推进。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 2017年8月,国家能源局将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和甘肃等8地列为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
2021年4月,将上海、江苏、安徽、辽宁、河南、湖北等6省市列为第二批电力现货试点。 到2025年,各省中长期市场实现带曲线连续运行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实现结算试运行全覆盖。其中,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湖北、浙江等7地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 总体来看,我国电力市场顶层设计是先建设中长期市场,后分两批试点建设现货市场,与国外电力市场具有显著差异性。意味着,国外电力市场有关经验只能借鉴,不能照搬照套。 二、国家对中长期签约比例的要求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国家对中长期市场签约比例的要求也在动态调整。现货市场开市前,电能量市场只有中长期市场,签约比例为100%。自2021年起,现货市场大规模试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开始每年发文强调“中长期高比例签约”。从文件内容看,发电侧,燃煤机组年度签约比例逐渐从80%降至70%,全年签约比例从90%下降至80%;用电侧,年度签约比例逐渐从80%降至50%,全年签约比例保持在80%以上。发用两侧呈现出“全年高比例签约、年度适度放宽”的趋势。 三、各现货正式运行省份执行情况
从执行情况来看,全国7个现货正式运行省份,中长期签约比例迎来了百花齐放的变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6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相比,山西、广东保持一致;山东、蒙西中长期总体签约比例保持一致,但是弱化了年度签约比例的要求;湖北、浙江签约比例稍高于国家要求;甘肃适度放宽发电侧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分析原因是其建立了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四、中长期高比例签约的意义何在 当前,很多学者过分强调中长期市场的金融属性,忽视其实物属性,对于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在电力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在全社会用电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在各方经营主体稳定价格水平的强烈诉求下,中长期高比例签约仍需长期坚守。具体有三个方面理由: 1. 坚持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是保障电力电量平衡的关键举措。
中长期市场提前锁定数年、年等长期电量,通过月度、月内交易完成合同电量调整,符合电力电量平衡由远及近、逐步收敛的客观规律。坚持高比例签约,实际上是对发用两侧经营主体的生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发电侧,签约比例越高,意味着需要充分考虑成本、价格、设备、天气等因素,更加周密安排未来一段时间的生产计划,有利于提高发电预测准确性,降低设备故障率,保障发电能力充足。用电侧,考虑到大多电力用户是刚性负荷,签约比例越高,意味着对未来一年的用电计划预判越充分,有利于推动无序生产向有序生产转变,促进计划与市场有效衔接。 2. 坚持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是发电侧保持合理收益的前提条件。
随着新能源持续高速发展和全面入市,其固有发电特性和低边际成本特性,将对当前电力市场利益格局形成较大冲击。一方面,多地现货市场午峰价格长期处于“零电价”或“负电价”;另一方面,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下,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显著,容易造成现货市场价格剧烈震荡。坚持高比例签约,按照现有“差量结算”方式,即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实时市场价格结算,意味着结算价格与中长期价格越接近,受现货价格波动影响变小。在当前现货价格普遍低于燃煤基准价格的形势下,有利于稳定火电等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的合理收益,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 坚持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是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当前,各省不同程度上存在发电企业市场力相对集中的情况,发售一体的售电公司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形下,中长期年度签约比例一旦放开,大量合约挤入月度甚至月内交易,可能引发部分时段成交困难。越是逼近交易日,经营主体对市场供需形势了解越充分,其交易策略则更加偏向投机,如现货高峰高价时段,发电企业可能在中长期市场“惜售”,导致用户买不到电,容易出现哄抬价格、违规套利的风险;现货低谷低价时段,用户则不愿在中长期交易,将更多电量转移至现货成交,可能导致发电侧难以回收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长此以往,容易打消发电侧投资积极性。 五、中长期签约比例的取舍之道 综上所述,各省在研究确定中长期签约比例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建设成熟度、经营主体的合理诉求,确保有利于源网荷储可持续发展。 初期 市场建设的稳定性被摆在第一位置,经营主体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去适应政策的变化,市场也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去发现价格,年度签约比例宜取90%。 中期
随着现货市场加快试点并逐步全覆盖,经营主体对电力市场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宜逐步放开年度签约比例,增强中长期交易灵活性,让经营主体在月度、月内交易更好更快地找到市场均衡点,让中长期发现的价格与现货价格逐步收敛。 远期 随着容量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逐步健全,中长期市场回收固定成本的作用被逐步弱化后,才能逐步放开年度签约比例。
2021年4月,将上海、江苏、安徽、辽宁、河南、湖北等6省市列为第二批电力现货试点。 到2025年,各省中长期市场实现带曲线连续运行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实现结算试运行全覆盖。其中,山西、广东、山东、甘肃、蒙西、湖北、浙江等7地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 总体来看,我国电力市场顶层设计是先建设中长期市场,后分两批试点建设现货市场,与国外电力市场具有显著差异性。意味着,国外电力市场有关经验只能借鉴,不能照搬照套。 二、国家对中长期签约比例的要求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国家对中长期市场签约比例的要求也在动态调整。现货市场开市前,电能量市场只有中长期市场,签约比例为100%。自2021年起,现货市场大规模试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开始每年发文强调“中长期高比例签约”。从文件内容看,发电侧,燃煤机组年度签约比例逐渐从80%降至70%,全年签约比例从90%下降至80%;用电侧,年度签约比例逐渐从80%降至50%,全年签约比例保持在80%以上。发用两侧呈现出“全年高比例签约、年度适度放宽”的趋势。 三、各现货正式运行省份执行情况
从执行情况来看,全国7个现货正式运行省份,中长期签约比例迎来了百花齐放的变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6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相比,山西、广东保持一致;山东、蒙西中长期总体签约比例保持一致,但是弱化了年度签约比例的要求;湖北、浙江签约比例稍高于国家要求;甘肃适度放宽发电侧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分析原因是其建立了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四、中长期高比例签约的意义何在 当前,很多学者过分强调中长期市场的金融属性,忽视其实物属性,对于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在电力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在全社会用电量保持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在各方经营主体稳定价格水平的强烈诉求下,中长期高比例签约仍需长期坚守。具体有三个方面理由: 1. 坚持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是保障电力电量平衡的关键举措。
中长期市场提前锁定数年、年等长期电量,通过月度、月内交易完成合同电量调整,符合电力电量平衡由远及近、逐步收敛的客观规律。坚持高比例签约,实际上是对发用两侧经营主体的生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发电侧,签约比例越高,意味着需要充分考虑成本、价格、设备、天气等因素,更加周密安排未来一段时间的生产计划,有利于提高发电预测准确性,降低设备故障率,保障发电能力充足。用电侧,考虑到大多电力用户是刚性负荷,签约比例越高,意味着对未来一年的用电计划预判越充分,有利于推动无序生产向有序生产转变,促进计划与市场有效衔接。 2. 坚持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是发电侧保持合理收益的前提条件。
随着新能源持续高速发展和全面入市,其固有发电特性和低边际成本特性,将对当前电力市场利益格局形成较大冲击。一方面,多地现货市场午峰价格长期处于“零电价”或“负电价”;另一方面,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下,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显著,容易造成现货市场价格剧烈震荡。坚持高比例签约,按照现有“差量结算”方式,即中长期合同电量按中长期合同价格结算,实际电量与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实时市场价格结算,意味着结算价格与中长期价格越接近,受现货价格波动影响变小。在当前现货价格普遍低于燃煤基准价格的形势下,有利于稳定火电等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的合理收益,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 坚持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是规范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基本前提。
当前,各省不同程度上存在发电企业市场力相对集中的情况,发售一体的售电公司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形下,中长期年度签约比例一旦放开,大量合约挤入月度甚至月内交易,可能引发部分时段成交困难。越是逼近交易日,经营主体对市场供需形势了解越充分,其交易策略则更加偏向投机,如现货高峰高价时段,发电企业可能在中长期市场“惜售”,导致用户买不到电,容易出现哄抬价格、违规套利的风险;现货低谷低价时段,用户则不愿在中长期交易,将更多电量转移至现货成交,可能导致发电侧难以回收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长此以往,容易打消发电侧投资积极性。 五、中长期签约比例的取舍之道 综上所述,各省在研究确定中长期签约比例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建设成熟度、经营主体的合理诉求,确保有利于源网荷储可持续发展。 初期 市场建设的稳定性被摆在第一位置,经营主体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去适应政策的变化,市场也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去发现价格,年度签约比例宜取90%。 中期
随着现货市场加快试点并逐步全覆盖,经营主体对电力市场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深,宜逐步放开年度签约比例,增强中长期交易灵活性,让经营主体在月度、月内交易更好更快地找到市场均衡点,让中长期发现的价格与现货价格逐步收敛。 远期 随着容量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逐步健全,中长期市场回收固定成本的作用被逐步弱化后,才能逐步放开年度签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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