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以ChatGPT等程序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实现以自然语言交互并输出非特定的内容,其依赖的底层技术架构对数据利用的方式、范围与产生的效益产生了深刻影响。数据,特别是规模化利用的数据呈现出从资源化逐步迈向资产化、资本化转型的特征。针对数据有效规模化利用的规制,将直接决定数据效益的转化成效与数字经济的发展路径。
然而,现有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数据治理法律框架无法高效匹配新科技时代数据利用的技术基础要求与权益再分配的价值需求。因此,为落实数据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5日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该行业规范文件以按照列举方式,提出了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规则,规定了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包括数据交易参与方、交易对象、交易平台及交易过程的安全要求,其实际上是一种清单管理模式,体现着明晰权责、限定公权的法治理念。同时,数据交易是充满风险的市场经济活动,其过程不乏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风险,亟需法律所规制。
今天我们邀请了上海大学法学院的袁曾老师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张勇老师来共同探讨“数据规模化利用的法律问题”,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袁曾老师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能力研究》,讨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分配问题。
文章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通用人工智能的技术起点,其诞生对于社会而言是一项系统性的演变。ChatGPT等智能的实际应用已经打开了人类正式迈向智能数字社会的大门,对其研究探讨的实际意义已经超越了元宇宙、Web3.0等仍较为遥远的概念,其对于社会运行形态与生产关系的改变是颠覆性的。当数字技术已初步具有类人认知推理与行为能力时,传统社会的结构与逻辑必然会受到挑战,在数字社会的维度下,应当适用何种法哲学以适应并调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需要进一步廓清和体系化。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遵循“以用为先”的价值思路与技术路线,并提前着手优化数据交易的市场效率与法律保障。在利用数据的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人士确立数据交易安全治理理念,合理安排数据交易标的、主体、平台、过程安全制度内容,构建数据交易安全清单治理的法律机制,共同完善数据交易下的法律治理架构与运行机制。
本期嘉宾
- 袁 曾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张 勇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2:03 数据与信息的概念之别:数据是信息的载体
2:45 《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法领域的公共安全保护与私法领域的权属确认
5:00 主观性强——隐私的界定困难的原因
6:20 个人信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得以界定
6:39 隐私信息的人格权属性与不可交易性
7:52 重保护而轻利用——我国数据法研究的现存问题
9:42 数据分层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现实困难
11:19 清单管理模式——《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采取的数据管理模式
14:07 数据管理的分层之一:私法与公法领域的不同规制
15:20 数据管理的分层之二:数据“含金量”的多少
16:25 规模化利用的数据才具有法律规制的价值
18:45 “刑事治理方面更侧重于考虑数据在利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19:00 数据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与自由并不截然对立,对安全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自由的保障
20:35 数据规制的困境:“既需要确定数据的权属,又不能过于纠结数据的权属”
21:55 破除悖论的方法:从实践到确权的“以用为先”视角
27:08 交易平台、供需双方、社会公众协同参与的数据监管体系
28:20 政府性规范、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数据交易的 “软法”规范
29:10 软法规范的不同层次:国家软法与社会软法
30:07 外卖平台——数据规模化利用的实例
31:04 数量巨大的数据生产者:数据交易利润的再分配机制创建的困难
32:17 数据的获取和交易需要利用公共设施——数据交易的收益返还给公益事业的合理性所在
34:44 数据确权的困难呼唤 “以用为先”的新研究视角
37:25 “‘七位一体’的管制方法依然管不住人脸识别的滥用”
40:27 数据的滥用不能仅期待立法层面进行规制,实践中的观念更新、制度规范与技术手段亦十分重要
45:47 法律需要为伦理的确立和执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48:43 道德标准与软法规范不能成为刑法的前置法
53:55 企业利用数据的建议:紧跟监管的安全意识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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