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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新型储能进入以及退出商业运营条件、并网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方式方法


意见稿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二)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四)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已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


(五)拥有自备机组的电力用户已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六)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意见稿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意见稿第八条 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意见稿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存档等工作。


意见稿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第十条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经电网企业审核,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次日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第十一条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意见稿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第六条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各地应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电费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第十五条 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推动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分摊费用月结月清,原则上不超过调试运行期电费收入的10%。火电、水电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且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此期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原标准2倍追溯执行,并在进入商业运营时点次月对已结算费用进行清算。


意见稿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时刻起,或发电机组、新型储能改扩建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并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商业运营的条件审核,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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