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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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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这是首部国家层面指导现货市场设计以及运行的规则。

规则中提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建设路径:


近期推进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建设,以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统一市场、协同运行”起步;逐步推动省间、省(区、市)/区域市场融合。


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


(一)按照“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框架,构建省间、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建立健全日前、日内、实时市场。


(二)加强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明确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


(三)做好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加强现货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


场联合出清。


(四)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


(五)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与新能源保障性政策做好衔接;推动分布式发电、


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六)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等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居


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分开核算,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按照现货价格结算,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


偏差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七)省间市场逐步引入其他经营主体,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交易;兼顾送受端利益,加强省间市场与省


(区、市)/区域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


价格机制:


可根据电网结构和阻塞等情况,选择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和系统边际电价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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