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到2027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指导意见规范了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从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明确准入条件、健全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优化需求响应机制),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完善接入调用机制、提升资源聚合水平),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丰富商业模式、加快培育主体)以及虚拟电厂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
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上,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动技术及模式创新。
在系统运行方面,虚拟电厂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在需求侧管理方面,可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在市场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虚拟电厂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或通过接入负荷系统参与部分交易品种。
虚拟电厂在满足《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健全完善中长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所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跨节点聚合资源。单一资源不能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空空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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