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季度发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六)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八)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根据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发改办价格【2021】808号文通知要求,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推进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方式购电。国家电网就客户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回答。
2021年1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能发监管【2021】61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就定义与分类、提供与调用、补偿方式与分摊机制、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机制等内容进行确定。
2021年10月13日,安徽省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皖发改价格【2021】519号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
2021年12月5日,山东省发改委、能源局、山东省电力公司联合发布鲁监能市场【2021】88号《关于开展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2021年12月结算试运行的通知》,
2021年7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就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强化分时电价执行、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做出明确要求。
2021年12月10日,安徽省能源局印发了《安徽省2022年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方案就市场交易主体、市场交易电量、交易组织、电量结算、时间安排,做出了明确通知。
2021年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权利与义务、运营管理、退出方式、保底售电、售电公司信用与监管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3日发布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监管司负责同志答记着问。
2021年12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就电力并网的运行管理、考核实施、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1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版)》,在交易价格上做了适应性调整, 更好地支撑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2021年11月,国家电网制定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规则包括了:市场成员管理、交易组织、日前现货交易、日内现货交易、交易执行与偏差处理、计量方法与结算原则、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合同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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