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发展至今已经历三十个春秋,前后经历五次的修改。在《公司法》的历次修改中,对公司自治的越发注重,即《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权利义务设定方面给予公司和股东更多的自主权,成为一种立法趋势。其中,“人走股留”类公司章程除外条款即为范例。然而,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如何却难以裁断?学界经数载努力,也没有发展出一致认可的裁判理论和规则。在公司纠纷诉讼发生后,再由法院审查判定据以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除外条款,会引发系列法律关系的动荡。故此,我们需重效率与安全、自由与公正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公司自治制度与“人走股留”类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问题。
今天我们邀请了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刘迎霜老师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段磊老师,来共同探讨“人走股留”类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由《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黄佳妮担任主持人。刘迎霜老师在《东方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讼司法审查为路径》,讨论了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及其司法规制问题。
文章指出,为了维护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严肃性,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平衡公司章程意思自治与商事交易安全的冲突,应以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形式规定,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继承、公司利润分配三类公司章程除外条款在工商登记之前,由法院依非讼程序审理该公司章程除外条款是否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是否公正地对待了异议股东,据此确认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
《东方法学》学术播客不止于期刊论文的讲述,我们坚持有态度的思考、有专业的论证、有正能量的传播,希望能激励更多的人都来关注、思考和参与相关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我们呼吁包括企业与劳动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重视《公司法》除外条款规定的公司自治制度,厘清公司自治与法律规制的界限,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分配,共同营造公平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
本期嘉宾
- 刘迎霜 上海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 段 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
- 黄佳妮 《东方法学》编辑部实习生
时间轴
1:50 “人走股留”的法律本质——员工离职时的股权回购
3:10 “人走股留“条款的优缺点:股权激励与对股东处分权的限制
4:15 司法判断不一致的原因:对“人走股留”是否剥夺了员工的根本性权利的价值判断争议
5:20 法院判决“人走股留”条款有效的原因:公司自治与劳动者意思自治达成一致
7:25 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本质——公司自治的体现
8:50 “人走股留”条款的合法性依据:公司法第71条
9:20 “人走股留”条款的操作方法:股权激励协议、劳动报酬约定等
11:12 “人走股留”条款在效力认定上存在疑难分歧
12:30 公司章程约定的界限:是否侵犯个体的基本权利
13:55 最高人民法院96号指导案例不能类推适用的原因: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初始章程和修正章程的二分标准
17:30 基于公司法规范性质的划分: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补充性规范
17:57 改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公司约定无效
18:43 对员工固有权利进行限制的公司约定无效
19:37 股东的继承权与表决权——“人走股留”条款的衍生纠纷
20:45 司法中不认定为固有权利的权利:股东的程序性权利与高管的职权
23:30 公司在“人走股留”中的利益考量:防止股权分散与对创始股东的激励
27:32 市场逻辑与法律逻辑的碰撞:效率优先与基本权利的权衡
30:14 公司法历次修改均没有对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作出指引
32:14 从两重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的不同
34:10 “事先确认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维护交易安全。”
36:01 引入公司章程的事前非讼司法确认程序有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
40:41 域外公司章程的非讼司法确认经验:日本与美国特拉华州
45:01 事先确认有助于简化案件、减轻法院压力
48:30 对求职者的建议之一:注意劳动合同内容与公司章程中是否有“人走股留条款”的约定
49:00 对求职者的建议之二:注意“人走股留”条款的法律风险并与企业事前沟通
51:00 对求职者的建议之三:评估公司未来的发展情况,判断“以股代薪”的实际价值
相关阅读
刘迎霜|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讼司法审查为路径

责任编辑
- 卢 玮 《东方法学》编辑部主任
制作团队
徐 天 施怡聆 郭 骏 黄佳妮 赖生权 孙昭祺
关注我们
- 公众号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 微 博 上海市法学会

空空如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