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皖发改价格函〔2021) 37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化购电 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 金及附加等组成。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 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峰谷分时电价 在用电价格基础上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暂按现行比例执行。
二、 电费结算通过省电力公司完成。对直接参加市场化交易 的工商业用户暂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格、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预收电费,次月按该用户市场化交易价格进行 清算。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格按年度双边分月合 同、年度集中分月合同、季度双边分月合同、月度集中合同等合 同电量和电价确定。
三、新报装用户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 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购电方式。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 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 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电网企业年度代理购电按挂牌方式采购电量时,如果没 有年度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电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不含 电网代理购电)比例低于20%,挂牌价格按照直接交易用户(含 售电公司)签订年度合同(含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各种形式) 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加权平均价格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并报省 价格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年度中长期合 同电量比例有明确要求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年度集中交易成 交电量无法满足要求时,缺口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 分摊。
五、 电网企业应加快推进购售同期抄表,实现购售同期的前 一月购电价格按当月市场价格或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六、 电压等级20kV的工商业输配电价在10千伏输配电价基 础上降低0.6分执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在用户用电价 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
七、 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办公区、居民生活小区、楼堂馆所等 使用设备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冰(水)蓄冷 空调用电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加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平均电 价与燃煤发电基准价价差执行,今后将结合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 整,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八、 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 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 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 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 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 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 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 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 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 用户分摊。
九、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宣传电价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平 稳有序实施。电网企业要按照文件规定开展代理购电,做好价格 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情况报省发展 改革委(价格处)。

空空如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