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
暂无评分
0人评价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AI智能总结...
AI 正在思考中...
本集内容尚未生成 AI 总结
简介...
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答网第六批精选答问,其中包括有关枪支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的权威答疑。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专家王庆刚答疑时指出,引用201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强调,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中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
王庆刚指出,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主播...

界面新闻
评价...
空空如也
小宇宙热门评论...
暂无小宇宙热门评论